《智慧旅游 沉浸式体验空间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解读

来源:本站 2025-11-18 12:00:00

一、背景与必要性

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加快推进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旅游,深化‘互联网+旅游’,扩大新技术场景应用”。从特征、功能和模式上看,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是典型的智慧旅游新技术应用场景,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

2024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数据局综合司联合印发的《智慧旅游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出,要运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元宇宙、裸眼3D、全息投影、数字光影、智能感知等技术和设备建设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

二、原则与依据

(一)工作原则

科学性原则。以标准化原理、旅游服务和技术创新理论为指导,结合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的产品和服务特点,建立整体结构和内容框架。

协调性原则。遵循标准编制规范,衔接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提出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的服务和管理要求,保证标准之间协调一致。

开放性原则。以提升体验、优化服务为导向,设置硬件设施与软件指标要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为智慧旅游新技术应用、沉浸式体验创新留出余地。

可行性原则。通过调研、会商、测试、验证等途径和方法,统筹确定基本要求、服务与管理要求、评价指标与规则等内容,保证可操作性。

(二)主要依据

一是智慧服务、人工智能相关标准。例如《智慧城市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分类指南》(GB/Z 42759-2023),《信息技术 人工智能 术语》(GB/T 41867-2022)等国家标准。

二是智慧旅游指导文件。例如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2022年9月发布《智慧旅游场景应用指南(试行)》,“沉浸式体验”是智慧旅游应用场景之一。

三是沉浸式体验空间工作文件。例如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3年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项目推荐遴选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3〕171号)。

四是行业实践经验。2024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一批42个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试点项目名单,涵盖旅游景区、休闲街区、文博场馆、主题公园等多个类别。

三、主要内容

(一)整体结构

本标准共有11章和2个规范性附录,界定了智慧旅游应用场景下沉浸式体验空间的术语,规定了基本要求以及在内容和体验、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确立了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描述了评价结果的形成规则。

(二)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智慧旅游应用场景下开展沉浸式体验服务的场所,以及对该类场所的评价工作。

沉浸式体验是利用拓展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设施和装备,融合文化创意元素,营造或模拟特定环境、情境或场景,使人深度参与其中,产生身临其境感觉或情感共鸣的过程。

沉浸式体验空间是有明确的管理服务主体和边界范围,采用智慧旅游手段和模式构建,提供沉浸式体验的新型服务空间。在实践中,可以是自成体系的独立项目,也可以是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文博场馆等功能区和场所中的特定空间。

(三)基本要求

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需要达到一定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有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的管理主体或经营主体;使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有主题鲜明、形态完整、沉浸感明显的体验项目。

应用新技术是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的主要特点,标准明确:应统筹考虑内容主题、运营成本、预期效果等因素,选择适用的技术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AI、XR、物联网、元宇宙、全息投影、数字化控制等。

考虑到一些沉浸式体验空间有表演项目或娱乐内容,标准明确:如涉及营业性演出、游艺娱乐、剧本娱乐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应取得相应许可或备案。

为防控风险,守牢安全底线,标准要求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须在消防、安全保障、风险应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应规定,满足开放条件,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负面舆情事件。

(四)专项要求

标准规定了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三个方面的专项要求:

——内容与体验,主要包括内容和主题、智慧旅游技术应用、沉浸式体验项目。例如,应提供在惯常状态或现实场景中难以实现的体验效果;应有多元体验感受,包括但不限于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心理感觉等。

——服务条件,主要包括场地和空间、服务设施、指引和提示。例如,对旅游者应进行必要的事先指导、说明和提示,使其了解、接受沉浸式体验方式,能够快速理解、掌握相关操作流程。

——管理能力,主要包括技术保障、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例如,在体验环节安排专门服务人员,及时提供方向引导、秩序维护、应急处理等服务。

(五)评价指标与方法

标准规定了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取值规则、评价结果形成规则。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条件和质量评价两部分组成。应在满足基本条件评价基础上进行质量评价;各级指标取值相加的总分为评价结果。附录A和附录B分别规定了基本条件评价和质量评价的测算方法。

四、意义与效益

科技赋能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中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培育一批文化属性强、科技含量高、示范带动性强的新业态,引导目的地、投资机构和市场主体创造更多面向新需求的旅游空间和消费场景,既是当前需要,也是今后趋势。

制定和实施《智慧旅游 沉浸式体验空间要求与评价》,有利于促进投资,规范服务,提高品质,更好地满足需求。

首先,明确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的概念和要求,为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有利于科学决策,提高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精准性,促进新业态成长和发育。

其次,确定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的主要功能、特色服务,明确其与既有旅游、文化业态、空间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使用新技术手段,创新文化展示方式,深化业态融合,助力传统空间、传统业态提质增效。

第三,对“智慧性”“沉浸式”“艺术性”等特性提出要求,以体验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鼓励项目围绕文化旅游主题主线,立足功能实现,选用稳定、适用的技术手段,优化内容,降低风险。

第四,明确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空间在安全保障、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界定服务和管理底线,有利于引导行业增强责任意识,提升管理能力,促进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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