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2024-5-06 12:00:00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
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艺术科技研究所、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共建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文化强国、科技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项目重点支持文化数字化、现代舞台艺术、智能公共文化服务、沉浸式文化和旅游、文化和旅游装备设备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向行业转移转化,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发展。推荐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重要现实需求为导向,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应用前景广阔、示范引领效果好。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9年1月1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不含合作单位)在职人员。
(三)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周期为1—2年。
(四)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期工作基础,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五)申报项目须有自筹配套资金。
(六)鼓励“产学研用”各类主体联合申报,联合申报须有联合申报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推荐单位
(一)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和旅游厅(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可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申报推荐1个本单位项目。
(二)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三)鼓励推荐单位配套支持经费。
四、支持举措
文化和旅游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择优遴选后委托实施,根据体量等情况支持5—10万元。
五、其他事项
申报单位应认真阅读《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实施方案》,填写《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推荐单位填写《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并于6月15日前邮寄发出,电子版材料(可编辑版本及含公章的扫描版本)请同步发送。相关材料模板可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通知”一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王海琪 010-59881677 但乐 010-59882114
工作邮箱:wlbkjskjcdl@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项目管理部,010-87930753
邮编:100007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
附件1
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
研发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文化强国、科技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文化和旅游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促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能力和效能提升,服务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需求、技术引领。聚焦文化和旅游行业发展科技需求和应用场景,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部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项目。
(三)激活主体、整合资源。有效推动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间资源整合与有机联动,构建开放高效的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二、推荐范围
2024年度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应以文化和旅游发展重要领域现实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技术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示范。重点支持文化数字化、现代舞台艺术、智能公共文化服务、沉浸式文化和旅游、文化和旅游高新技术装备设备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集成应用创新,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向行业转移转化,推动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发展。
三、组织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统筹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推荐以及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直属单位、参与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本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鼓励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配套经费补贴。项目委托实施后,各推荐单位要指导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考核指标,并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签订的协议,落实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保障项目按计划执行,按期结项。
四、申报资格
(一)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前,科研组织能力较强,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只能通过1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969年1月1日后出生,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不含合作单位)在职人员。
(三)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项目实施期应为1—2年。不支持已完成项目。
(四)项目须有配套经费,申报单位负责落实。
五、申报推荐及委托实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并发布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年度申报推荐通知,公开征集项目。
(二)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推荐工作通知,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应聚焦问题,整合相关领域优势创新团队,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三)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推荐。
(四)文化和旅游部在受理推荐后,组织形式审查和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发布后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六、项目管理
(一)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经费根据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拨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二)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推荐单位同意后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
(三)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四)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对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合同执行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撤销项目等处理方式。
七、项目验收
(一)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验收材料应包含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等。验收报告中应明确经费决算情况,文化和旅游部经费、推荐单位经费应单独列支。
(三)验收方式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
(四)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30日内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书面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并在6个月内做出改进,按程序再次申请验收。若未再提出申请,则不通过验收。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将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同时取消其单位三年内承担国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的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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